requestId:68c2fca854ebb7.02196671.
黨的十八年夜以來,以習近平同道為焦點的黨中心高度重視食物平安任務,習近平總書記對食物平安任務屢次作出主要指示。校園食物平安關互動裝置乎廣年夜學生安康成長、萬千家庭幸福和社會發展未來,是一項主要的平易近生工程。全國各級國民法院始終高度重視涉校園食物平安案件審判任務,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請求,依法審理涉校園食物平安刑事、平易近事和行政案件,嚴懲迫害校園食物平安違法犯法,加年展場設計夜財產刑適用力度,判處懲罰性賠償金,監督支撐涉校園食物平安行政治理和執法,切實維護在校師生符合法規權益,為保證校園食物平安供給無力司法保護。
近年來,最高國民法院單獨或許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發布《關于辦理迫害食物平安刑事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食物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審理食物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系列食物平安領域司法解釋,不斷完美懲治食物平安違法犯法法網。此中,針對中小學校園及其周邊“五毛食物”凸起的問題,在《關于辦理迫害食物平安刑事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女孩就是女孩!”“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銷售的”作為減輕處罰情節,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校園食物平安和未成年人食物平安的特別保護。
為進一個步驟加強校園食物平安審判任務,以案釋法,無力震懾涉校園食物平安違法犯法,保證廣年夜師生身體安康和性命平安,構成全社會配合維護校園食物平安的濃厚氛圍,在2025年全國食物平安宣傳周期間暨全國年夜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新學期開學之際,最高國民法院遴選發布8個涉校園食物平安典範案例。此次發布的典範案例涵蓋刑事、平易近事、行政三類案件,重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為校園食物平安供給全方位司法保護。此次發布的案例,既有供餐飯店濫用亞硝酸鹽、食材供應商用鴨肉卷假充牛肉卷、治理人員貪污學生營養餐專項資金等刑事案件,還有學校解除食堂外包服務商服務合同、學生家長起訴校園周邊超市售賣過期食物等平易近事糾紛案件,以及校園食材供應商標簽違展覽策劃法、供應有毒、無害食材等行政訴訟案件,涵蓋了從校外到校內,從食材供應商、供餐啟動儀式飯店到食堂經營者再到監管主體,從食物標簽、保質期到偽劣食材、濫用食物添加劑等分歧領域、分歧主體、分歧類型的涉校園食物平安案件,展現了國民法院切實維護校園食物平安的堅定決心。
二是彰顯堅決落實“四個最嚴”請求的鮮明立場。國民法院在審理迫害校園食物平安,特別是觸及中小學生等未成年人食物平安的違法犯法案件時,始終堅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請求。此次發布的案例中,顏某訴某超市產品責任糾紛案,涉案超市銷售過期食物貨值金額4元,法院依據食物平安法的規定判處其1000元懲罰性賠償金;某農業公司訴某縣市場監督治理局行政處罰案,法院判決支撐行政機關在校園食物供應領域貫徹落實最嚴格的監管請求,避免企業規避對校園食物平攤位設計安的保證義務;侯某生產、銷售不合適平安標準的食物案,因濫用食物添加劑亞硝酸鹽,形成學生集體嚴重食品中毒,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羅某銷售偽劣產品案,法院在判處原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刑罰的同時,追繳其所有的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十萬元罰金,無力震懾違法犯法。
三是延長審判職能促進懲防并舉。國民法院積極延長審判職能,對于案件審理過程中反應出的監管破綻,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催促相關職能部門對校園食物平安違法問題共防共治。案例中,某后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訴某區市場監督治理局、某區國民當局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校園餐中標企業與大型公仔其他未中標企業配合經營校園配餐項目,但監管部門只對部門主體進行處罰,法院在作出判決的同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教導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推動周全實行監管責任。
下一個步驟,國民法院將周全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物平安的主要指示精力和黨中心決策安排,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請求,充足發揮審判職能感化,進一個步驟融會貫通刑事、平易近事、行政審判職能,全方位加強對校園食物平安的司法保護,積極參與校園食物平安綜合管理,充足運用法治氣力,推動構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校園食物平安管理格式。
案例目錄
案例一:侯某生產、銷售不合適平安標準的食物案
——校外供餐飯店濫用亞硝酸鹽引發學生集體嚴重食品中毒
案例二:羅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食材供應商用鴨肉卷假充牛肉卷向學校食堂供貨
案例三:施某貪污案
——私行改變食材,貪污農村義務教導學生營養改良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
案例四:某飲食治理服務無限公司與某中學服務合同糾紛案
——校園食堂外包服務商對食物平安隱患屢次整改無效的,學校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案例五:顏某訴某超市產品責任糾紛案
——校園周邊超市向學生或家長銷售過期食物,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例六:某農業公司訴某縣市場監督治理局行政處罰案
——食物VR虛擬實境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產品標簽的符合法規性承擔責任
案例七:某食物無限公司訴某區市場監督治理局、某區國民當局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銷售的豬肉中檢出氯霉素,食物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
案例八:某后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訴某區市場監督治理局、某區國民當局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國民法院對存在遺漏主體等問題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權依法撤銷
案例一
侯某生產、銷售不合適平安標準的食物案全息投影
——校外供餐飯店濫用亞硝酸鹽引發學生集體嚴重食品中毒
簡要案情
模型2021場地佈置年3月,原告人侯某與某小學簽訂供餐協議,由其經營的飯店負責供應某小學學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飲服務單位制止采購、存儲、應用食物添加劑亞硝酸鹽,仍在其給某小學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亞硝酸鹽,銷售金額共計400余元。該小學學生食用后,56人出現頭疼、嘔吐等食品中毒癥狀并住院治療。經診斷,上述學生均系亞硝酸鹽中毒。經檢測,上述學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湯及嘔吐物內均檢出亞硝酸鹽成分,此中排骨湯內亞硝酸鹽含量達1396毫克/千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人侯某在食物生產、銷售過程中超范圍、超限量濫用食物添加劑,形成56人嚴重食品中毒,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合適平安標準的食物罪。侯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案發后協助搶救被害人、積極賠償并獲得年夜部門被害人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不合適平安標準的食物罪判處原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
典範意義
亞硝酸鹽是肉類制品加工中經常應用的食物添加劑,具有護色、防腐效能。根據食物添加劑應用標準的規定,亞硝酸鹽允許在腌臘肉、醬鹵肉等八類肉制品中應用,最年夜應用量為0.15克/千克,在分歧肉制品中的最年夜殘留量為30毫克/千克至70毫克/千克不等。亞硝酸鹽雖然是允許應用的食物添加劑,但具有較強毒性,且潛伏期短,中毒發病敏捷。為有用避免亞硝酸鹽中毒變亂發生,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通知佈告,明令制止餐飲服務單位和餐飲服務供給者采購、存儲、應用亞硝酸鹽,僅允許食物生產企業應用。本案中,原告人侯某作為餐飲服務供給者,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屢次前去其經營的飯店開展亞硝酸鹽濫用添加檢查、明知飯店不允許應用亞硝酸鹽的情況下,既未遵照國務院有關部門通知佈告關于亞硝酸鹽應用主體的請求,又嚴重超越限量標準應用亞硝酸鹽,形成56名小學生嚴重食品中毒的特別嚴重后果。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體現了從嚴懲處迫害校園食物平安犯法的鮮明立場,對警示、震懾此類犯法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二
羅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食材供應商用鴨肉卷假充牛肉卷向學校食堂供貨
簡要案情
2020年至2021年3月,原告人羅某為不符合法令取利,以20元/千克的價格采購鴨脯肉卷,后用鴨脯肉卷假充肥牛卷,以32元/千克至44元/千克不等的價格銷售至某年夜學餐廳等餐飲機構。2021年奇藝果影像3月2日,區市場監督治理局執法人員從羅某經營的市場攤位內依法查扣尚未出售的冷凍“肥牛卷”20盒及24袋。經檢測,上述“肥牛卷”中未檢出牛源性成分,檢出鴨源性成分。羅某銷售涉案鴨脯肉卷金額共計12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人羅某在產品中以假充真,銷售金額達12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法懲處。據此,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原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國民幣十萬元。
典範意義
鴨肉價格昂貴,犯警分子以假充真,應用鴨肉假充價格較高的牛羊肉對外銷售,攫取不符合法令好處。因鴨肉外觀和口感與牛羊肉有明顯差異,犯警分子凡是采用添加牛油、羊油或許牛羊肉調味料等方法仿制牛羊肉滋味,并采用肉干、肉卷、肉丸等不宜區分肉品本相態的方法加以掩飾,給消費者鑒別真偽形成困難。學校食堂食物平安關系到廣年夜學生親身好處,無論是自行經營還是對外承包,都應當加強監管,在食材采購過程中選擇規范、有資質的供應商,并加強對食材的查驗把關,確保為學生供給平安靠得住的餐食。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原告人羅某銷售偽劣產啟動儀式品金額總計12萬余元,到案后認罪認罰,法院在廣告設計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刑罰的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十萬元罰金,充足發揮了刑罰的懲治感化。
案例三
施某貪污案
——私行改變食材,貪污農村義務教導學生營養改良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
簡要案情
2017年8月,原告人施某受委托作為農村義務教導學生營養改良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治理人員,負責學生營養餐食材的采購、制作、發放及營養餐價格報賬等任務。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施某以雞腿價格上漲為由,未按規定展場設計向縣教導局請示匯報,僅與某小學校領導磋商后即變更營養餐食材,授意某肉類經銷部負責人袁某(另案處理)以雞翅根取代雞腿向某小學供應。袁某依照施某的請求,以供應雞腿的名義虛開發票報賬獲取專項資金54.7萬余元,扣除實際供應貨款19.2萬余元和施某自行采購花費的5.1萬余元,剩余30.3萬余元被施某不符合法令占為己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人施某在受委托治理農村義務教導學生營養改良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期間,應用職務上的方便,不符合法令占有專項資金,數額宏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施某到案后認罪認罰,并退繳所有的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貪污罪判處原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國民幣二十萬元。
典範意義
農村義務教導學生營養改良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是國家為實施營養改良計劃而設定用于學生營養炊事補助的專項經費。學生炊事補助專項資金可否獲得妥當保管和應用,直接關系到學生營養餐的質量,要確保專項資金真正用到學生身上。本案中,原告人施某作為受委托治理該專項資金的人員,經典大圖應用職務上的方便,私行改變食材,將營養餐中的雞腿更換為價格更為廉價的雞翅根,進而將部門專項資金不符合法令占為己有,嚴重損害了廣年夜學生的親身好處。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對原告人施某科罪處罰,并追繳所有的贓款,為學生營養炊事補助專項資金平安供給無力司法保證。
案例四
某飲食治理服務無限公司與某中學服務合同糾紛案
——校園食堂外包服務商對食物平安隱患屢次整改無效的,學校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基礎案情
2019年6月10日,某飲食治理服務無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飲食公司)與某中學簽訂食堂勞務服務外包項目合同,約定某飲食公司確保食堂運營合適國家食物平安法規,服務期至2024年6月9日。合同還約定,假如出現食品中毒、引發罷餐事務、轉包分包、評估分歧格或師生滿意度連續兩次低于60%等情況,某中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合同實行期間,某飲食公司屢次、反復出現嚴重食物平安問題與治理問題。此中,2020年10月,食堂午餐中混進紙巾,法定代表人出具檢討書;2021年3月,被發現違規應用凍肉類制品;2021年5月,師生滿意度調查結果僅為57.4%,且飯菜中頻現蟲子、塑料等異物。某中學就廚房環境衛生、部門員工安康證罅漏、食物平安等問題屢次發出整改告訴,但某飲食公司整改不力,問題FRP未獲得最基礎解決。2021年8月,因某飲食公司未為員工繳納社保等問題,員工集體辭職,引發治理真空。某中學家委會據此通過決議發起罷餐,并明確指出某飲食公司治理混亂、食物質量拙劣。2021年8月29日,某中學基于某飲食公司前述違約行為,依據合同約定發出《合同中斷告訴書》和《合同解除補充告訴書》,解除合同并請求清場。某飲食公司認為學校師生滿意度僅一次低于60%,不合適“連續兩次低于60%”的解約條件,且家委會決議無法令效率,遂起訴請求確認某中學解除合同無效,繼續實行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國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頂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照法令、法規和食物平安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獲得食物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并依照請求對訂購的食物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照法令、法規和食物平安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物平安。”《學校食物平安與營養安康治理規定》第23條第4款規定:“學校應當與承包方或許受委托經營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物平安與營養安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承擔治理責任,催促其落實食物平安治理軌制、實行食物平安與營養安康責任。承包方或許受委托經營方應當按照法令、法規、規章、食物平安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經營,對食物平安負責,并接收委托方的監督。”某飲食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反復出現食物平安隱患,治理嚴重掉范且經屢次整改無效,乃至家委會最終作出決議決定罷餐請求更換食堂治理團隊,足以反應師生和家長對學校食堂外包服務的強烈不滿。某中學依據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合適法令規定。據此,判決駁回某己賣了當奴隸,給家人省了一頓飯。額外的收入。”飲食公司的所有的訴訟請求。
典範意義
校園食堂外包是當前學校供給餐飲服務的主要方法。外包服務商的責肆意識、法令意識、平安意識和嚴格治理對于保證校園師生“舌尖上的平安”尤為主要。學校發現外包服務商存在食物平安隱患后,有權請求整改,服務商未及時打消隱患,甚至引發罷餐等事務的,學校有權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本案中,法院通過支撐學校依法解約,防范能夠發生的校園食物平安變亂,對強化校園食物平安管理具有多重意義:一是確立預防性裁判理念,在校園食堂外包合同糾紛中,當服務商存在持續、嚴重違約行為且整改無效,已對師生食物平安構成現實風險時,法院應依法支撐學校行使解除權,實現對嚴重食物平安風險的源頭預防。二是了了外包服務商義務與責任,服務商不僅需保證食物平安,還需規范內部治理,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指標,確保食物平安和服務質量。三是依法保護學生家長參與校園食物平安監督的權利,實現校園食物平安共建共管。
案例五
顏某訴某超市產品責任糾紛案
——校園周邊超市向學生或家長銷售過期食物,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基礎案情
2025年4月22日,顏某在接未成年後代放學時,在學校四周某超市花費4元為後代購得零食1袋。食物包裝上記載生產每日天期為2024年7月12日,保質期為9個月。顏某發現本身買到了過期零食并請求某超市賠償未果,遂起訴請求某超市返還貨款4元,付出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國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67條規定,預包裝食物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生產每日天舞台背板期和保質期;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物,其標簽還應當標明重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合適食物平安標準的食物或許經營明知是不合適食物平安標準的食物,消費者除請求賠償損掉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許經營者請求付出價款十倍或許損掉三倍的賠償金;增添賠償的金額缺乏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可是,食物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物平安且不會對消費者形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某超市將超過保質期的食物銷售給顏某,屬于銷售明知不合適食物平安標準食物的行為,應當承策展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按價款十倍計算的賠償金缺乏1000元,應按1000元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據此,判決某超市退還顏某貨款4元,另賠償顏某1000元。
典範意義
中小學生對不合適食物平安標準食物的判別力較弱、維權意識相對淡漠、維權才能缺乏,即便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物、“三無食物”也不克不及準確判別,甚至沒有判別的意識,成為食物平安問題的“易受益群體”。個別商家應用中小學生認知才能缺乏、維權意識單薄的特點,將超過保質期食物等存在平安隱患的食物在校園周邊出售,損害廣年夜中小學生的身體安康。本案系學生家長購買食物后發現過期索賠被拒才提起訴訟,雖然學生家長只購買了4元零食,但審理法院按照懲罰性賠償金最低為1000元的規定,判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讓違法經營者得不償掉。該判決充足發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懲治感化,進步違法本錢,無力震懾在校園周邊向學生出售超過保質期食物等違法行為,有利于營造學生平安、家長安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六
某農業公司訴某縣市場監督治理局行政處罰案
——食物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產品標簽的符合法規性承擔責任
基礎案情
2021年8月,某農業公司通過招投標獲得某縣中小學、幼兒園年夜米配送資格。因本身生產、配送才
留言
發佈留言